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ILDV-114-司促-1352-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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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鐘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6,111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3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148元,及其中㈠本金7,838元,自 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0計算之利息,㈡本金23,14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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