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法官迴避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暨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JCCC-113-審裁-765-2024101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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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5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聲請人為法官迴避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24 號裁 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97 條、第 298 條及第 302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 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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