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30-202411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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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6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肆公克, 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智淙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31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該案扣案晶體1包(驗餘淨重0.314公克),為被告施用第二 級毒品所剩餘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卷第74頁),且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2年9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前揭毒偵卷第119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物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復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均依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