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LDM-113-聲-781-2024102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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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1罪名欄應更正為「傷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裁定附表編號11罪名欄之記載,經本院檢閱卷內資料後 ,確認應係「傷害」之誤寫,該部分誤載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規定,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