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司聲-131-2024112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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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林峻生 相 對 人 吳寓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寓甄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退回信封正本1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並未居 住於其戶籍址,有上開分局民國113年10月20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30237266號函附卷足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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