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2-金訴-549-202410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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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紘 具 保 人 王德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0 08號、第29095號、第31611號、第34838號、112年度偵字第1276 3號、第209號、第2028號、第2326號、第6998號、第92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德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首開規定沒入保證金者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秉紘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於民國111年12月8日經 檢察官訊問後命以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王德祿出具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王德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09號卷第97、125至133頁)在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審理中,然被告於112年5月10日出境迄今滯留國外未歸,又經本院向被告之戶籍地傳喚,由其同居人代為受領文書,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王德祿應偕同被告或督促其到庭,亦經寄存方式合法送達,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於112年7月13日準備程序到庭,復經警拘提無著,現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中等情,有本院報到單、112年7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2年8月10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272631700號函暨報告書(112年度審金訴第388號卷第91至93、217至233、237至239、293至297頁頁、112年度金訴第549號卷第385、389頁)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王德祿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