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M-113-交易-73-2025012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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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M HOANG THIEN(林皇天) 林淑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LAM HOANG THIEN(林皇天)、林淑蓉因過失傷害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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