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DM-113-易-408-202411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龍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14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 年度簡字第16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龍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前因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認依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及卷內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而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