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DM-113-聲-1508-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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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源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源泉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源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1、2、3、7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 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綜合考量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所填寫之意見、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等情形,兼衡受刑人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罪質,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4、5、6已分別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及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然既已經本裁定與他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2、3、7之罪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4、5、6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1年6月2日17時2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142號 111年12月2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42號 112年2月1日 編號1~2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1年8月27日1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85號 112年3月20日 高雄地院111年簡字第3885號 112年4月19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1年11月22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520號 112年7月5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520號 112年10月14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月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1月3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2月7日 編號4~6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5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月9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2年1月10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