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DM-113-聲-2370-202501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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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慶(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 示之刑,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附表編號7、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等案件,犯罪時間為111年11月5日至112年7月3日間、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及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回覆請求從輕定執行刑等情,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3、433號 112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3、433號 113年1月24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11月13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12月10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11年11月28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11年12月16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12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號 113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號 113年4月24日 7 藥事法 有期徒刑2月 112年6月21日 8 藥事法 有期徒刑2月 112年7月3日 備註 1.編號1至5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2.編號7、8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