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M-113-金訴-652-20241218-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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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9月26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6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49條前段、第361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2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 26日宣判,因斯時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呈羈押在法務部○○○○○○○○,該判決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囑託上開監所長官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13年10月22日因羈押期滿釋放,而其住所現位於屏東縣萬丹鄉,前亦未曾陳報其他居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上訴期間,應自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0月10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8日,於113年11月6日屆滿。本件被告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0月30日具狀到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判決刑度之旨,並稱理由將容後補呈,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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