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DM-113-附民-574-20241213-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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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朱崑妹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馬松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松泉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 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朱崑妹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朱崑妹另對同案被告朱錦休、潘品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74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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