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V-113-勞補-249-20241011-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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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倪仟樺 被 告 劉家瑋即立曜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倪千樺」之記載,應更 正為「原告倪仟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