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3-勞補-276-202410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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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孫人健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宇安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未休工資新台幣(下同)10 萬9,980元、例假日出勤費46萬0,083元、特休未休工資9萬8,98 2 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5萬9, 43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返還不 當 扣薪17萬0,345元(含團險費1萬3,320元、勞退扣款1萬6,682 元、勞健保費扣款14萬0,343元),共計109萬8,8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92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 1,890 —7,927 = 3,96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 年度救字第9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内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