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V-113-司促-18368-202410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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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6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奇MUHAMMAD RIKI FAIZ AMIRULLAH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奇MUHAMMAD RIKI FAIZ AMIRULL AH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