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促-19248-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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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謝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