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司執-124048-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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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潘胤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瑜庭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重二重埔郵局、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 新北市三重區、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