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V-113-司執-132569-202411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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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56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翁瑋強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六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