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V-113-審訴-1296-20241231-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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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謝桂姬 被 告 周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 謝桂姬 住○○市○○區○○街00巷0 弄0號」應更正為「原告 謝桂姬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12月1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