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審訴-1380-20241218-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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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李豐隆 被 告 李建鴻 莊碧珍 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之0(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777元,此裁定於113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