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補-1244-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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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張莛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吿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8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880元。 2 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時提出之證物1份(俾供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