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3-補-1526-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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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陳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宣蒼(原名:江明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700元。 理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79,700元。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00,000元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應予敘明)。 3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均需含證物),及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時所附證物全部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