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擔額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3-補-1589-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王保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梅枝等間請求給付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王梅 枝、王梅香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保霖之遺產範圍內,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6,000元,及其中242,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個月後之翌日起,其餘24,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