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DV-114-勞補-11-2025011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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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緻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緯 原告與被告朱文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3,64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朱文傑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