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4-勞補-19-2025021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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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先覺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 0樓之0 原告與被告梁文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3,0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0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梁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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