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4-司執-6788-20250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國防大學 住○○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葛珏欣  住○○市○○區○○○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旻諺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             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宛靜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             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旻諺於第三人瑋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