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審建-19-20250226-1

字號

審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19號 原 告 辜保源 被 告 李佩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 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8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此裁定於114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