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小-2009-20241227-1
摘要
王鈞輝告陳泰和損害賠償的案子,因為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高雄地方法院決定重新開庭辯論,時間訂在114年2月12日上午11點。法官是張浩銘,書記官是林家瑜。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09號
原 告 王鈞輝
被 告 陳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
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