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EV-113-雄小-2945-2025021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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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45號 原 告 李勝雄 被 告 NICOLAS KIMBERLEY BARANGAN妮可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5,75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5,75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而違約金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 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 字第807號判決、69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借款債務,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 其他損害,參酌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顯見原告違約金 請求金額尚屬過高而顯失公平,是原告違約金請求應酌減為750 元,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