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EV-113-雄小-3002-20250211-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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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嘉榮 被 告 徐玲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1,179元及自113年4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1,179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原侵占之金額扣抵未領回之薪資後,被告 保有之犯罪所得僅4萬1,179元,則原告所請求超出上開金額之部 分,不管有無理由,但難認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關,是堪認所 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