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1496-20241227-1
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就陳田洋和楊博鈞的損害賠償案件發布裁定,因為需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決定重新開啟言詞辯論。下次開庭時間訂在114年2月12日上午11點05分,地點在簡易庭第一法庭。這次的裁定不能再上訴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陳田洋
被 告 楊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
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