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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告呂祚春損害賠償,但因為一開始沒繳裁判費,法院要第一產物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補繳一千元,不然就要駁回他們的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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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祚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