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EV-113-雄補-2766-20241217-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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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66號 原 告 陳詩安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3 57號民事裁定所載,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乙紙,對原告 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 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1日止(見民事起訴狀收文章戳)之 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2,42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61號) ,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1 葉芯霓、 陳詩安(原名:楊文芳) 102,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2年9月16日 16%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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