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水溝存在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EV-113-雄補-2935-20250210-2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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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35號 原 告 鄒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信仁間確認水溝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市○○區○○段000號水 溝末端堵塞之水泥塊等雜物(系爭雜物)移除,日後不得再行堵塞 。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記載移除系爭雜物所需費用或原告因訴之 聲明可獲取之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惟原告於114年2月3日民事訴訟補件狀並未明確指出移除系爭 雜物所需費用或因訴之聲明可獲利益為何,茲再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陳報上揭事項,俾本院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依上 開說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既無法查得客觀價額作為 訴訟標的價核定之計算基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為165萬元,並依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