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EV-113-雄補-3032-2025021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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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32號 原 告 勤納強QUINAJON JOJO POLONIO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一)發票日113年1月10日、面 額10萬元、(二)發票日113年5月20日、面額9萬9,000元之本票債 權均不存在,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 前一日即113年11月26日止(見民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 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0萬7,38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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