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EV-114-雄簡-280-20250214-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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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黃慶光 被 告 李泰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交付被告投資款新台幣 (下同)30萬元,詎被告迄今均未給付投資報酬,爰起訴請求被告償還投資款30萬元等語。而據原告提供聯絡被告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結果,該門號申裝人確實為被告,其戶籍地址及帳寄地址均為○○縣○○鎮○○路00號00樓,有遠傳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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