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EV-114-雄補-124-20250214-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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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戴毓宏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 13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兩造間電信暨小額付費及合約未到期之 專案補貼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原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而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 下同)11萬5,4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系爭支付命令事件卷證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1萬5,799元(計算式:115,402【請求金額】+3 97【利息】=115,7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 利率 計算式 利息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萬5,402元 2萬3,012元 自113年8月27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起訴前一日)止 5% 23,012×5%×126/365) 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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