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LTEV-113-羅小-525-20250113-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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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525號 原 告 張宇甄 被 告 羅心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苗栗縣苗栗市,有戶役政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在卷可憑,另被告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留通訊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居所地則在臺北市大安區,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回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實際住所地應於臺北市大安區,均非本院轄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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