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M-113-交附民-45-2024101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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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李芯瑜 李哲樓 住○○市○區○○里00鄰○○路000○0 號0樓 李沛縈 李沼宜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0號0 樓之0 李青燕 葉淑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被 告 徐鵬翔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張素清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附民第45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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