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V-113-勞訴-28-20250121-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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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軍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簡志偉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計算式:92 ,000元12月5年=5,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2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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