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V-113-司促-6505-202410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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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EVI JULIANT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 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