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MLDV-113-司養聲-54-202411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江家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74年5月2 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3年1月12日為養父甲○與養母 戊○○共同收養,養父於74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與養母於113年9月26日合意終止收養,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為祖母希望其姓「江」,故其出生 後不久即由養父母共同收養,惟其仍留在原生家庭與生父母共同生活,現因生父母年事已高,希望聲請人能回歸自己名下,所以才來聲請終止收養,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另關係人即聲請人生父丙○○、生母丁○○○於113年11月8日本院訊問時均陳稱略以: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養母於113年11月8日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當初跟先生收養被收養人,是因為他要改姓江,才找我們收養,收養後聲請人還是跟他生父母同住,聲請人沒有繼承我先生的遺產,同意聲請人與先生終止收養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與養母已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養母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等情,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