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MLDV-113-補-1904-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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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柯函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杰、黃○棋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何人?依原告訴之 聲明及理由,如欲對黃○杰、黃○棋之法定代理人起訴,請一併具狀追加上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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