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補-2534-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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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4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 被 告 MANALANG ROLAND JR ARIST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0,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0 本金 39,184元 39,184元 0 利息 39,184元 112年10月10日 113年12月8日 (1+60/365) 16% 7,300元 0 違約金 3,918元 合 計 50,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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