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訴-562-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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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塗宜琳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被 告 呂尉凡 羅誼婷 楊淯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因遭詐騙而在其住處(雲林縣北港鎮),登入網路 銀行進行轉帳,本件遭詐騙交付款項之侵權行為地為雲林縣北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又被告呂尉凡、羅誼婷、楊淯誠之住所地,分別於桃園市桃園區、新竹市東區、彰化縣彰化市,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亦均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92頁)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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