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NHEV-113-湖小-1054-20241111-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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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張若宸 訴訟代理人 張宏智 被 告 陳則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11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固請求民國111年3月10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然未舉證當 天有向被告催告,本件屬給付未定期限之債,應以催告之翌日為起息日,故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0日起算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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