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HEV-114-湖小-306-20250226-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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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3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吳朝銓(起訴前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現在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吳朝銓在原告於民國114年 1月3日提起訴訟前,已於112年11月8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可證。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當事 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