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V-114-司促-167-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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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宥清即黃昱程 陳美香 一、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陳美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13,76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82元,及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陳 美香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陳美香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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