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M-113-交簡-1052-2024102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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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龍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龍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 第4行至第7行所載「欲往右偏駛至機車待轉 區時,本應注意右側車輛並保持適當安全間隔,且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連宥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自同向後方駛至」,應更正為「適同向右側有連宥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路口。王龍宇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保持安全間隔即逕自右偏行駛」。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㈣所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等語應予刪除。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龍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自首,減輕其刑:   查: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去現場處理時,其在場並向前 去處理之警員自承為肇事者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故被告於犯罪未發覺之前即自首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王龍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應確 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違反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連宥蓁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被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惟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失,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53號   被   告 王龍宇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龍宇於民國113年2月2日11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2段往1段方向直行,行經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2段與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口,欲往右偏駛至機車待轉區時,本應注意右側車輛並保持適當安全間隔,且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連宥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自同向後方駛至,雙方因而發生碰撞,連宥臻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連宥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王龍宇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告訴人連宥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頂好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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