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交簡-1433-2024121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4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明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2段左轉專用車 道」,補充為「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2段外側機車左轉專用車道」。  ㈡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陳瑞明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 之機關、公務員或員警發覺前,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並進而接受裁判」。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另補充證據「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記錄表各1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案發後停留現場,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 其犯罪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附卷可按,足認被告合於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 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未注意自身行向燈號,貿然闖越紅燈號誌左轉彎,致行駛在同行向左後側直行駛來之告訴人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受有傷害,駕駛態度甚有輕忽,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及被告之過失情節,再參酌雙方於偵查中即就賠償金額存有差距,而無法達成共識,復經本院徵詢告訴人調解意願時,表示無需再行調解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118號   被   告 陳瑞明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明於民國113年4月6日11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2段左轉專用車道往板橋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與城林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左轉,適同向車道左方有許健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許健雄因而受有右肩肩峰鎖骨關節脫臼、右肩二頭肌肌腱滑脫併肩胛下肌肌腱破裂、右肩鈍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許健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瑞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許健雄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